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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諾貝爾眼科雷射屈光中心的經營理念淺談
相關醫務管理、醫療公關、醫事法律及醫學倫理操作實務

前言 :

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,醫療提供者(醫師、醫療機構)、病人(客戶、家屬)、媒介仲裁者(中央健保局、 HMO )形成了醫療體系的三角模式。而醫療提供者為了因應醫療的三角關係,必須具備四個面向的基本概念;醫務管理、醫療公關、醫事法律、醫學倫理。

限於篇幅的關係,對於醫師、病人、健保局的三角關係,由於它牽涉到層面太廣,故在此我們僅就四個面向提出基本的概念說明,作為醫療提供者在未來經營診所、醫院邁向企業化及現代化之參考模式。

 
 

一、醫務管理( Health Administration )

面對健保支付的重大變革,對台灣醫界目前所生存之醫療生態產生不可預期的衝擊。目前健保面對三大問題: 1 、長期失衡的費用結構、 2 、論量計酬的惡性競爭、 3 、沈苛已久的財務赤字;而健保局應採取七個解決方案: 1 、健保部分負擔提高 2 、門診合理量 3 、藥價基準給付規定 4 、 CT 、 MRI 給付規定 5 、血液透析成本節控 6 、教學款縮減 7 、總額預算制。然而這些解決方案對醫療體系經營者無疑是生死存亡的挑戰。在此,個人提出以下幾點『戰鬥方案』:

(一) 增加自費醫療的營業項目 (Fee for service , Self pay ) :在眼科方面,如準分子雷射屈光手術、角膜塑型療法、肉毒桿菌除皺術、眼部及臉部整體美學概念,乃至於抗老化醫學等等。
(二) 醫療品質提昇 (Quality Management ) :不容否認,療效 (Outcome) 是醫者生存發展最重要的關鍵,所以臨床路徑 (Clinical Pathway ) 的管控以及儀器、技術的升級 (Update & Upgrade ) 是業界面臨最大的考驗,保持一顆求知、上進的心,才能立於不敗之地。此外,降低術後的後遺症的產生,對於屈光雷射中心的經營者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。
(三) 現場作業管理 (Operation Management) :最廣泛運用在美國的航空界調度航機 (flight) 、機員 (crew) 的操作,美國航空公司 (American Air Line) 在其德州的總部-休士頓,每天由 500 人管理全球每日超過五千次的航機調度,其主要目的是以最低經營成本達到最高的載客量。應用在診所的經營,即是讓掛號、門診、手術、取藥、批價等作業動線更順暢而有效率。其中等待時間 (Q time) 的縮短,為一重要關鍵。當雷射屈光中心經營到一定規模時,現場作業管理是一個重要的課題。
(四) 醫療機構策略聯盟 (Integrated Development ) :醫療市場自健保財務出現危機後,其經營日趨嚴峻與困難,醫界過去以來傳統且獨自經營的方式,如今因面臨資材、人力及策略考量,逐漸走向結盟或整合的新紀元。因此,醫療院所之所以結盟,不單只是市場版圖及利益之擴大,其實也提供了顧客更多元化及高品質的選擇,且提供更迅速便利的服務及營造更多的附加價值,以因應嚴峻的醫療市場變化。此外,醫療機構的多角化及策略化的經營,將會是醫療機構併購經營後重要的生存課題。另外,醫師專業的相容性及包容性,將是聯盟整合的關鍵。

二、醫療公關 (Health Public Relation):

醫療公關分為三個層面; (1)醫療行銷(Promotion & Marketing) (2)衝突處理(Conflict resolution )(3)危機管理(Crisis Management)。限於篇幅的關係,本節著重於醫療行銷的層面。就以雷射屈光自費手術而言,行銷為非常重要的一環。但是行銷的技巧並非每個人都了解。行銷可分為兩大類:直效行銷(direct marketing)及間接行銷(indirect marketing)。

(一) 直效行銷即是藉由術後滿意的快樂病人 (happy patients)的口碑、口耳相傳以吸引新的客戶群。它的影響力最長久也最為深遠,通常有80﹪的客戶來自於直效行銷。根據統計,一個滿意的快樂病人可帶來4個新客戶,然而一個不滿意的病人可能會影響到16個有求診意願的客戶上門。因此,就雷射手術客戶而言,除了篩選其眼球生理條件外,對於其職業背景、期待心理也必須列入考慮評估。所以顧客關係管理(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)對於雷射屈光中心的經營是很重要的。顧客關係管理(CRM)是目前最受企業曙目及推動的工作,從競爭的角度而言,維護顧客關係及其忠誠度己被確認為最重要的競爭優勢差異,任何企業及服務業應突破傳統以生產為導向的窠臼。個人認為,企業存在之關鍵在於是否擁有顧客及市場,為了贏取新顧客、鞏固舊顧客,必須透過不斷講述並了解、影響顧客行為。因此醫療院所必須以求診者為中心來建立服務流程及服務理念。
(二) 間接行銷是透過媒體通路行銷,一般而言通路可分為看板、傳單、報紙、雜誌、廣播、電視、網路等媒介。根據個人的經驗,表面上藉由媒體行銷看起來似乎有光鮮亮麗的影響力,而事實上它只有吸引到 20 ﹪的客戶。看板、傳單有地域的限制,報紙、雜誌及廣播則有族群的限制,至於電視及網路的影響力較為無遠弗屆。在電視方面,整點新聞的報導及特定節目的專訪其實需要具備良好優質的活動案 (Events) 和企劃案 (Campaign) 來配合,操作的手法必須非常細膩及小心,否則播出後有如潑出去的水是無法回收的。如果操作手法太過粗糙,不僅引起同業的反感(如太膨脹自己來貶抑他人)也會讓大眾感到不信任 ( 如太誇張療效、或太商業手腕 ) ,這種減分的效果就像賠了夫人又折兵 ( 勞心勞力又傷財 ) 。相對於電視,網路的效果可說俗擱大碗,然而如何維持網站內容 (Contents) 的豐富和更新,及提昇網站在 ISP ( Internet Search Provider )及 ICP ( Internet Contents Provider )的可及性 (Accessibility ) 及曝光率 (Exposure & Page View) 是相當重要的課題。至於電子郵件廣告在醫療行業而言是通常是不受客戶歡迎的。另外必須注意的是,在與媒體界互動的過程中,必須適時、適當、適度,因為基於新聞自由的理念,萬一有醫療糾紛的產生,媒體能載舟亦能覆舟。在我個人經驗來講,媒體行銷最好是以衛教文章、公益活動為出發點,以期建立專業的正面形象,如此較能獲得媒體人及大眾之認同。

三、醫事法律( Law & Medicine ):

醫療行為的規範,由於社會大眾對醫療知識及資訊的不對等,因此醫療行為的規範分為三個層次,最底層是藉由「醫事法律」來達到「至少應該的需要」規範;中層次利用「醫學倫理」來達「什麼是應該做,什麼是不應該做」的道德原則;最高層次利用「醫務管理」、「醫療品質」來規範「以客為尊」的現代企業思想。很多醫療糾紛的產生常常是因為溝通不良所造成的,誠如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前理事長劉緒倫律師所言:『法院是一個大黑箱,醫院也是一個大黑箱。醫療糾紛案件是兩的大黑箱的交集,所以外界的人看了有如霧裡看花,怎麼看也看不懂。』所以如何界定『醫療糾紛』、『醫療傷害』、『醫療錯誤』,其中的空間彈性事實上是很大。目前對於醫師執業相關最密切的二個法案分別為:醫師法、醫療法。限於篇幅的關係,筆者提出幾條較重要的條文來討論:

(一)醫師法
  1 、 第十二條『醫師執行業務時,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、月、日。前項病歷,除應首頁載明病人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及地址等基本資料外,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:一、就診日期 二、主訴 三、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、診斷或病名 五、治療處置或用藥情形 六、其他應記載事項。』這個條文是規範了醫療業務病歷記載( Charting )的原則。
  2 、 第十四條『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,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的姓名、性別、藥名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及處方年、月、日。』告訴我們眼科醫師在藥水調劑方面應注意的事項。
  3 、 第十二條第一款『醫師診治病人時,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』所以對於一位從事高自費醫療的執業醫師(例如雷射屈光手術醫師),面對自主性高的病人族群,應善盡告知之義務(例如:儀器設備、手術方法及預後情形),否則造成醫療糾紛時將可能觸犯民法中「侵權行為責任」或「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 責任」。這個部分於醫療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中「告知義務 … 」亦有述及。
 
(二)醫療法
  1 、 在醫療廣告的刊登方面,除了醫療法第四章第 60 條『醫療廣告內容事項限制』 及第 61 條『規訂不得使用的宣傳方式外,醫療法施行細則』第 54 條中『對醫療廣告之限用、禁用及申請之說明』;另外衛生署於去年底公佈『全民監控醫療、藥物、化妝品及食品違規廣告』之行政命令。因此,在「醫療企業化」刊等廣告的同時必須小心謹慎,否則除了罰款之外,累犯最嚴重會遭到撤銷醫師執照或藥品許可證的下場。
  2 、 醫療法第四十九條『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 持他人之秘 密, 不得無故洩漏』。否則會觸犯刑法第 316 條「醫師藥師藥商等或其業務佐理人,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這是所謂的業務洩密罪。此外,醫師法第 23 條也規定『醫師 …. ,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,不得無故洩漏』。由法律的層面觀之,醫師對病人或同業醫師負有保密的義務殆無疑義。
  3 、 另外刑法第 309 條『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』,也可能是誹謗罪。刑法第 316 條『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』。但若要成立以上的罪名,需要是故意行為,如果無心失言並不構成犯罪。所以就屈光雷射執業醫師而言,對於這些接受雷射手術「高自主性」、「高知識性」的族群,執行業務時必須謹言慎行。

四、醫學倫理( Medical Ethics ) :

醫學倫理確不像醫事法律那樣有強制力,但有時可以透過「概括條款」或「不確定法律概念」,滲入既有的法規體系。此外醫學倫理常會與醫務管理相衝突,例如說「醫院醫務興隆」時常與「濫用醫療資源」有關聯性,筆者就一位雷射屈光中心經營者就「同儕競爭論理」、「制訂論理守則」兩方面來談。

(一) 就「同儕競爭倫理」或「醫療機構產業倫理」來談:醫療法第 1 條:「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,合理分佈醫療資源,提高醫療品質,保障病人權益,增進國民健康」,所以以不正當的方式招攬病人(如削價競爭)或以不正當的式宣傳(如誇大療效),將違反公平競爭秩序,會造成醫界與病患之間的兩敗俱傷,筆者在此舉一實例:美國著名的準分子雷射集團 TLC ( The Laser Center )跨國加拿大投資四個雷射中心,結果與加拿大當地的準分子雷射集團 TLC ( The Lasik Canada )惡性競爭,雙方大打價格戰並互相攻擊,結果一場官司下來,加拿的 The Lasik Canada 因不堪虧損宣佈倒閉,雷射中心由當地的眼科醫師和視光師接手;美國的 The Laser Center 也因美國經濟不景氣而各撤出在加拿大的市場,此案例告訴我們醫療同業若違反醫學倫理公平競爭原則,醫界終究成為最後的失敗者 ( Looser) 。
 
(二) 就「制訂倫理守則」部份,醫師法第二十五條「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:
  一、 醫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。
  二、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,經判刑確定。
  三、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。
  四、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。
  五、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。」( 91 年公告)第二十五條之一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:
    1. 警告。
    2.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。
    3.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    4. 廢止執業執照。
    5. 廢止醫師證書。
 
   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,其性質不相牴觸者,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。
 
(三) 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於 90年5月1日成立醫學倫理委員會,其主要功能如下:闡揚倫理規範、制定倫理守則、解釋適用答詢、督促自律、強化懲戒、界定情節輕重、調整倫理與法律界線、行政解釋等,就筆者經驗來談,醫界若有臨床專業以外的問題,除了可向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諮詢或投訴外,亦可求教於「台灣醫務管理學會」(Taiwan College of Healthcare executives)或「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」(Association of Law and Medicine , R.O.C. )

四、結論 :

總而言之,無論外在環境怎麼變化,醫者仍是人人羨慕的工作對 象,我們應好好 珍惜這份職業。然而隨著 e世代的來臨,我們也勢必要升級我們的競爭能力。 具備醫學倫理與醫事法律常識、就好比健全我 們的雙足,讓我們能行遍天下;豐富 的醫務管理及靈活的醫療公關知 識,則如同讓我們有細膩雙手以揮灑空間。筆者才 疏學淺,僅提共微薄 淺見,盼前輩先進指教斧正。